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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新规发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新规发布
发布时间:2022-08-11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21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及各省相关部门陆续发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对比上一次发布的名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在减少,引起公益行业的震动。


  2月7日,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对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评估等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经过这一调整,将有更多社会组织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从而让这些社会组织的捐赠人、捐赠企业在捐赠后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这对慈善事业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调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要求


  2020年,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上需符合以下要求: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这一要求和2016年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采用的是阶梯式的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组织性质、活动特点、资产规模和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分为四档进行规定。


  由于上述2020年的公告与2016年的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导致部分按照2016年规定执行的社会组织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无法通过。


  此次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解决了因为不一致导致的问题,让更多守法社会组织有机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值得高兴的是,这一调整还被延续到下一次资格确认中:


  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2022-2024年度这一调整是否会被延续呢?或者说是否可以彻底这一问题呢?


  调整评估等级方面的要求


  2020年,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按照2010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要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


  也就是说,2018、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它们就可能因为没法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而失去资格——即使它们实际上达到3A以上(含3A)的水平。


  与此同时,由于疫情的原因,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被大大推迟。


  以全国性社会组织为例,2020年7月,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才对符合条件参加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96家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2020年10月19日,再次公示14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


  2021年2月3日,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示才对外发布,公示期为2021年2月3日至2月8日。


  也就是说,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参加了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的机构也会因为评估没有完成而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此次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给出了豁免条款:


  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有了这一规定,让更多因为无法参加等级评估或者参加评估还没有拿到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机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社会组织不需要评估等级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同时规定: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可暂不考虑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0年,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需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由于审核确认需要时间,在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社会组织申请后还没有被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例如,2020年5月26日,《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九批、2017年度第十二批、2018年度第十批和2019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对外发布。其中不仅有2019年度的,甚至还有2015年度的。


  这就导致他们中很多实际上是符合条件的,但因为时间原因,无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针对这一客观事实,此次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规定,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在资格有效期内,要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是否有可能进一步调整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的发布对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按照新的规定,将会有新的一批社会组织获得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他们是谁呢?我们拭目以待。


  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仍然存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主要针对的是2020年度-2022年度,这些规定是否有可能进一步调整为长期政策呢?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没有可能被直接重新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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